2017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 财政部2017年36号令),要求各单位按照新办法于2019年2月前完成已生效年金计划的修订和备案工作。为推动市管企业规范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做法,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市国管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明确企业年金实施条件、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方案、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加强企业年金组织保障”五个部分。包括关于企业年金的实施条件、关于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关于缴费水平上限的规定等要点。
(一)关于企业年金的实施条件
《意见》明确将“基础管理健全规范、具备相应经济能力、职工参与程度较高”作为实施年金的三个基本条件。如规定“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实现盈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完成上级单位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前提”。同时为鼓励创新,新增“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承担战略性先导产业发展任务的企业,企业估值持续增长的,可适当放宽实施条件”等规定。
另外,为避免企业年金出现职工参与率低,沦为少数人福利,造成分配不公等问题。《意见》新增了“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前应充分征集职工意见,原则上职工参与率不得低于70%,低于70%的暂缓建立企业年金”等约束条件。
(二)关于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定“企业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借鉴国务院国资委的做法,将原《意见》中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1:1配比调整为“职工个人缴费不应低于企业为其缴费(不含补偿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主要考虑是保持京中央企业与市属企业年金缴费政策的一致性,同时有利于提高职工参与年金的积极性。同时,为适应创新工作要求,有效发挥企业年金对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作用,规定“在坚持普惠、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企业年金缴费可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核心骨干人才倾斜”。
(三)关于缴费水平上限的规定
为合理控制年金缴费差距,践行企业年金“普惠制、保障性和公平性”等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定“当期缴费(不含补偿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得超过5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照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按照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另外,参照社保基数上限封顶的做法,沿用原《意见》做法,规定“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
(四)关于缴费水平的调整机制
为保障出资人权益,维护企业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做法,建立企业缴费动态调整机制。《意见》规定“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总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中止缴费,其余所属企业由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实施企业年金的各级企业连续两年因经营性原因导致亏损的应当中止缴费”。
另外,为实现企业年金实施的连续性,兼顾职工权益保障。《意见》规定“中止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补缴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五)关于统筹外项目的衔接及中人补偿的方式
为统筹做好与其他养老福利保险制度的衔接,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意见》规定“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费用和补贴”。
另外,为避免取消统筹外费用导致临近退休职工利益受损,对原《意见》中人补偿政策进行了细化,规定“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自建立企业年金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十年,在过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职工,不得实施补偿”。
(六)关于企业账户结余资金的处理
为确保企业账户结余资金有序平稳分配,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和细化了分配原则,规定“企业应科学合理制订企业账户结余资金的分配方案,结余资金应主要分配给企业因特殊年份下调或中止企业缴费导致年金待遇下降的职工,以及弥补新纳入年金计划企业的补偿资金缺口。分配方案应严格履行企业年金管理决策程序,事前向市国资委备案”。
另外,为避免结余资金过多导致不稳定因素,《意见》规定“提前补偿完毕或企业账户资金积累已足够满足补偿需要的,原则上不再计提”。
(七)关于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管理
为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行,全面管控运营风险,《意见》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市国资委将定期向企业公布监管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状况等年金运营信息,对投资收益持续低于市场平均或出现亏损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视情况采取发送提示函或约谈等方式实施监管”。
(八)关于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保障
《意见》明确了市国资委、企业集团的责任分工,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企业集团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年金方案备案和年金运行年度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和民主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年度实施情况应当于次年4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