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可分为外来资金借款和关联方自有资金借款两种情况,外来资金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息均应当取得利息的增值税发票入账。麻烦和争议出现在关联方借款。通常情况下,关联方借款在内部并不收取利息,但无偿借款始终是一个巨大的税收风险点。
营业税时代,在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视同销售只谈到了两种情况:将土地或房产无偿赠送;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情况下的自建行为。很显然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营业税视同销售范围。
增值税时代情况发生了变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14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A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且未收取利息,将被认定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利息的增值税。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调拨多为无偿使用,在营改增后面临了巨大的涉税风险。虽然税务机关未能完全在征管中做到一刀切严格执行,但对于企业来讲,这个风险始终存在,何时提起都面临补税和处罚。
二、另一种解决方案看上去很美
很多人在利息问题上会提到集团公司内部的统借统贷业务,这个从营业税时代延续而来的特殊优惠政策一直在企业财务圈子保持着很高的关注度,这里不做政策沿革的介绍,只就最终的增值税政策做分析。
在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三中专门谈到了统借统贷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并对于统借统贷业务做了界定: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同时要求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息。
但这个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依然问题多多,譬如:
——如何界定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下属单位如何界定?是一层还是可以两层、三层控股?
——集团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是否需要经过银行同意?
这些争议使得实际执行中的企业很难享受到免税优惠。而且,要求集团必须从金融机构借款也使得这个优惠政策适用面太窄,只能是看上去很美。
就在春节前的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文件中最受关注的不是养老机构这个老话题,而是关于资金无偿使用的话题。
文件第三条是这样说的: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个文件的出台才真正是无偿借贷行为的真正解决方案——成立集团!意味着只要设立了集团公司,集团内所有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不收取利息,都没有问题了。但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01 集团的设立问题
企业集团的设立以前是需要工商部门核准的,但在2018年的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中已经明确取消集团的登记与核准问题。具体操作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这意味着企业只需要自己在公司名称中加入“集团”即可,并将自己认为属于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在工商系统公示,这个文件客观上打通了企业设立集团的所有障碍。
02 享受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再受限
在以前的统借统贷政策中始终限制在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大量资金为自有资金,或者集团公司从民间借贷的资金,这里均不受限制,无需担心被税务机关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03 取得资金企业的利息扣除问题仍未解决
这个政策不同于统借统贷政策,在上面所述统借统贷政策中,集团公司从银行借款后转借给下属公司并收取利息,只要利息不高于银行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且下属公司可以用收据入账在所得税前扣除利息。但19年20号文中针对的是无偿借贷行为,集团公司将资金借给下属公司不收取利息,如果属于外来资金,利息只能集团公司自己入账,但实际使用资金的下属公司无法实现税前扣除,仅仅只是解决了增值税风险。
04 关注优惠政策的时间限制
目前20号文中只给了两年的优惠政策期限,虽然从我国税收优惠的通行惯例来看,未来延期的可能性较大,但依然要关注时间限制,这里实际有一个问题,两年是针对出借资金的时点来界定还是针对借贷行为的期限来界定?我的看法是期限而非时点,这意味着如果优惠政策不延续,2020年发生的业务只能享受政策到年末。
针对以前已经发生的业务怎么办?文件最后给出了说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前已经发生未处理的意思就是未交税的,那么不再交税。已经交过税怎么办?也不可能退税。至少企业不用担心过去的无偿借贷涉税风险。
总结
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设立集团公司,彻底规避无偿提供借款的增值税风险。
如果希望资金成本转移到实际使用方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能收取利息缴纳增值税,或者适用于文中所述36号文的统借统贷政策。
【来源】焦点财税 作者: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