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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新闻 > 降税3%≠降价3%,教你算给客户看!不再入坑!
最近财税圈子最大的话题莫过于增值税税率调整了,从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整体思路,到税务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文件出台,效率还是非常高。税率调整将引发企业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供应商该不该降价?
来看一个案例:
我公司3月份同供应商签署一份协议,约定采购原材料一批,含税价款116万元,应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我们已经支付30%预付款,采购行为真正实施预计在4月1日后,请问是否应该给我们降价?
分析一:纳税义务单独判断是前提
对于供应商而言,开具16%还是13%发票的关键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案例中属于典型的预收款行为,因此30%预收款部分暂不交税,4月发货一起交税。很显然供应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分析二:增值税价外税性质是关键
对双方合同而言,116万元总价款是按照原来16%税率计算,可以拆分为100万价款+16万税款两个部分,价款部分当然不能随意降价,但由于税率的降低,16万税款其实变成了13万税款,按照增值税的逻辑,不仅仅是一种价外税,而且由下游承担,因此供应商应按照新税率计算得到113万元重新计算总价款,这样上下游企业才能共同享受税率降低带来的优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含税价简单降价3%,而是按照增值税的逻辑计算税款,将税款降低的3%减除。实际降价比例为3/116=2.58%,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高。
分析三:交易双方谈判能力是核心
实务中为什么对于降价问题颇多争议,其实更多的是基于双方谈判能力的差异,如果供应商更强势,降价将不太可能,如果我公司更强势,选择更多,降价可能性就会比较大。
【来源】焦点财税 作者: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