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退税制度的实施,我们总结归纳如下:
一、期末留抵税额指的是什么?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是一回事?
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范围:
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区分行业。
三、期末留抵退税应具备什么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以上条件,享受留抵退税的企业应同时具备。
四、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扣抵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某公司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30万元,
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85、100、75、85和100万元。
假定4月-9月该企业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额为530万元,累计计算已抵扣进项税额为35万元。期末留抵退税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均具备。
计算分析如下:
(1)进项构成比例=530/(530+35)*100%=93.8%
(2)增量留抵税额=100-30=70万元>50万元
即9月与3月的税额差。
(3)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70*93.8%*60%=39.4万元
通过计算,得出该公司9月份可申请退税39.4万元。
五、企业什么时间申请退税?
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9.4万元。
六、收到退税如何处理?
该企业10月收到了39.4万元的期末留抵退税款,当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60.6万元(100-39.4=60.6)。
10月份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6万元
10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第3行填写60.6万元。
七、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退税款如果企业不直接收取退款,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依据文件规定,企业申请退税后,对于应收取的退税款可以选择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