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现行规定
一、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经营所得
新税法中的经营所得,将以前老税法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重新合并,归类为四项内容: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个税缴纳的重大区别
作为两种不同的收入形式,个税缴纳的方法、税率均有差异:
三、实务中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难以区分
1、通常情况下,有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并非完全如此,我们来看一个文件: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的意思很明白,个人(包工头)未取得营业执照但承揽建安业务的也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而非按照劳务报酬。
而且,从个税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看,经营所得中的四项内容,除了第一条是有执照的之外,后面三条都是没有执照的情况,第三条承包经营比较容易理解,第二条和第四条很难理解,尤其是咨询和医疗同劳务报酬中列举事项完全重复,究竟如何区分二者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我的个人意见有两个:
第一,有明确文件规定的,如上面的个人建筑服务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没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判断,我所理解的业务实质主要是看一项业务是纯粹个人行为还是团队经营行为,如果是纯粹个人行为,又属于劳务报酬列举范围,应按照劳务报酬,如果是团队经营行为,即使在劳务报酬列举范围也应当按照经营所得。如咨询,个人替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就属于劳务报酬,如果是一个团队,持续性提供经营活动,就应该属于经营所得。
当然,实务中依然会出现很多争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有何不同?
经营所得如果是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当然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属于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执照的个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劳务报酬当然也是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问题是二者代开发票有何不同?
一、增值税
无论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通常都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无论哪一种,通常不能代开专用发票;
二、个人所得税
由于劳务报酬有扣缴义务,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从2018年开始,众多税务机关在这二者开票问题上做了明确规定,大多数地方都规定劳务报酬不再代征个税,而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经营所得由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典型的以江西为例: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五、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三、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转化
实务中的争议使得税务机关对于这二者常常也难以评判,而个税扣缴义务的不同使得劳务报酬的支付存在巨大风险,预扣个税税负很高难以实施,不做预扣风险巨大,如果能够将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享受核定征收个税的政策当然是最佳选择。
个人建议可以根据情况在有个税核定政策的地方设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解决个税扣缴风险,也能够实实在在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