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收账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的规定:
营改增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界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意思很明确,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发生,且收款行为发生,纳税义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于预收账款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除了极为特殊的大型商品外,正常交易的预收款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等到发货时才能满足暂行条例所说的两个条件同时成立。
营改增后,关于营改增行业增值税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做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照这个文件逻辑,只有建筑和租赁两个行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马上发生,其他行业都暂不缴纳增值税。但2017年针对建筑业的政策就发生了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提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回顾了增值税关于预收账款的四个政策文件,我们总结一下关于预收账款增值税问题:
1、正常情况下,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无论是商品销售还是服务提供,不缴纳增值税。通常要等到商品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才能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条件。
2、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
——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正常交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预付费卡发行企业收到的预付费开具零税率发票不在此列。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包括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两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预交增值税,这也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二、预收账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相对增值税来说简单很多,我们来回顾一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最经典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预收账款的所得税处理,我们总结如下:
1、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销售服务,预收账款通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应在商品发出或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特殊服务中会用到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依然不影响预收账款处理。
三、预收账款如何开具发票?
1、普通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暂不开具发票,等待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时纳税义务发生,正式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当然如果收款方提前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也会相应提前,只要后面又真实交易发生,通常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2、企业对外租赁不动产或动产,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应马上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3、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但应按照规定预征增值税,如果客户需要发票可开具不征税发票,但未来纳税义务发生需要重新开具正式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建议开具不征税发票,避免给企业带来麻烦。
4、商超企业和餐饮、酒店、服务类企业常常会办理储值卡、购物卡、消费卡,这也属于预收款性质,纳税义务未发生,但如果客户需要马上开具发票,也可开具不征税发票,这类不征税发票称为“预付费卡发票”,一经开具,未来纳税义务发生也不再重新换回重开,因此取得此类发票的企业不能够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需要特别注意。
【来源】焦点财税 作者: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