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拆分”被查!已有公司被罚75万!这5种避税手段风险很大
警惕!90%的企业这样拆工资、税局一查一个准!

随着最近个税改革和社保入税的临近,企业的员工雇佣成本被大大的凸显出来,成了企业当下最大的痛点。为了降低社保缴费基数、降低个税税负,企业老板、财务绞尽脑汁各出奇招。

然而使用的方式往往却简单粗暴,不但无法起到所谓的“税筹”作用,而且在法律和监管的边缘疯狂试探。比如实务中最常见的“工资拆分”!

 

一、用增加费用进行“工资拆分”被查了,企业被罚75万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内查外调,查实K房产公司通过费用报销等手段,隐匿员工真实收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各项税费、罚款共计7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稽查过程:

这个案例中,税局按照税收检查计划对K房地产公司实施税收核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工资表显示,企业所有员工发放的月工资基本为3400元左右,员工之间工资差异很小。由于正常情况下,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员工工资应该有所不同。所以这一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企业费用,发现 “摘要”中有很多某人报销交通费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标注信息。原始凭证中出现很多餐费、加油费、住宿费、以及由超市开具的内容为“办公用品”的发票。

首先这些费用的比例太大,已经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要的范围。另外检查人员选取几个报销人员,对他们每各月份报销费用进行统计,发现这些人每月报销的费用基本均在1.3万元左右。那很明显个人报销的金额也超出了正常认知的范围。最后企业无法解释这些报销费用的合理性,承认是把工资的一部分由员工通过发票报销方式发放,其余部分则以工资单形式支付。企业觉得这样一方面员工个人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以通过费用税前列支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税务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各项税费、罚款共计7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二、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2019年“工资拆分”风险提示

这种简单粗暴的工资拆分方式是实务中特别多企业在采用的。

这种方式通常是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问题:

一个就是案例中提到的一个企业里所有员工工资都都一样,这是一个明显不合常理的现象。

另一个就是关于员工提供的发票种类及金额,基本上都是交通、餐饮这类票据,会导致这部分费用畸形大,远远超过企业正常经营中对相关类型费用需求的比例。

虽然拆分工资属于偷逃个税的操作,纳税人应为员工个人,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并不会因为少交的是个税,企业就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四、除了用增加费用进行“工资拆分”避税,以下4种避个税手段风险也很大

大伙儿可要记住了!

1、 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仍用现金发放

现在国家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

公司基本户都有,员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远山区。你们还在苦苦的用现金发工资,正常吗?

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

2 、 补贴不申报个税

总有部分企业没有把员工的饭补、话费补贴、房补、交通补贴、生日礼金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抓紧整改吧!

3、大量员工零申报

如果你们公司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工资在3500以下,明显偏低的话,大量员工零申报,那你们已经是高风险企业了!

准备好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表吧,税务稽查马上就到!

4、虚设员工,代发工资

很多企业还会虚设员工,找“李鬼”代发工资,来拆分高收入员工的工资,但是这种没有考勤记录,没有简历的李鬼怎么能逃过税务人员的法眼呢?

 

五、附:2019年,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10种方法

1、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

2、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3、通讯费: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5、发票冲抵 (为不实开支不建议)

6、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

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

30000-30000×20%=24000元

应纳税额

24000×20%×(1+0.5)-2000=5200元

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15000-15000×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税务师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

7、提高福利降工资

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评述: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8、劳务报酬工资化

西安一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 4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4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2000)×10%-25=175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465元。

9、高工资那个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某公司业务员,平常工资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业务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计工资收入30000元,如果将部分工资分摊到6个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个月10000元,这样合计纳税总额为6470元;如果正常纳税应该是30000元纳5620,加上接下来5个月的8000每月合计1725元一共是7345元,这样就多纳了接近1000元的税。

收入很不稳定的人尤其适用这种办法,叫削峰平谷。

10、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税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帐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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