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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监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监事会成员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客观、公正、无私的评价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长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监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有下列违法之一的,会员大会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改组监事会。
(一)不按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职权,干预协会工作的;
(三)泄露协会秘密,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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