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有了“追踪器”来源去向可追溯
孕婴童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4-07-17 13:38:03

 
      监管:婴幼儿奶粉“专柜专售”

  昨日,广东省食药监局发布公告,正式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记者获悉,这一针对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行为,涉及批发商、经销商、商场、超市、母婴用品店、食品店和药店等的“最严监管令”将于今年10月起正式实施。

  据悉,该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办法,针对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婴幼儿奶粉产品进行监管,规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专柜专售”,即从事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多品种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同时,办法对奶粉生产销售进行规定,严禁销贴牌分装奶粉,无中文标识进口婴幼儿奶粉禁售。办法第十七条称,在八种情形下禁止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销贴牌分装奶粉等。

  追责:问题奶粉“谁销售谁负责”

  买到问题奶粉无处追责是很多消费者遇到的难题。记者获悉,广东将全国率先建设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体系,广东的生产企业将建立电子台账,将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原料乳粉及辅料来源、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批批检验数据、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数据通过数据接口,与溯源系统互联共享。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建立食品采购、销售、储存等电子台账,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可追溯,并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

  此外,对于如何追责,该办法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婴幼儿奶粉须专柜销售,设绿底白字标识;销售点建电子台账,奶粉有了“追踪器”来源去向可追溯;问题奶粉“谁销售、谁负责”……昨日,记者从广东省食药监局获悉,广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办法正式印发,将于10月起正式实施,依照此“最严监管令”,广东省内奶粉将专柜销售,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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