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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新闻 > 专家指出:中国急需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作者:朱宁宁 发布时间:2014-07-31 10:44:25
福喜“过期肉”事件仍在继续发酵,麦当劳等餐厅成了饮品店。美国福喜集团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谢尔顿拉文7月28日就子公司上海福喜公司“过期肉”事件公开致歉。据悉,这是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被曝光以来,美国福喜集团首次公开与媒体见面,并就上海福喜事件作进一步解释。此前,上海市食药监局表示,福喜公司涉嫌利用回收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显然,此次“过期肉”事件又是一起并非天灾而是人祸的恶劣事件。
众所周知,当今食品消费市场是现代科技化的产销过程。由于生产规模大,进入消费环节快,所以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相应地就会造成受害人数众多,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呼吁加强监管、加大惩处之外,应如何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上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要以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等为重点,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有业内人士就此认为,这意味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有法可依地得到推广。那么在现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道德水准的基础上,实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对确保“舌尖上的安全”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实施强制责任险面临诸多窘境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风险不同,我国很多食品安全事件面临更多的是企业的道德风险而非市场风险。这就让很多人担心,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因为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企业也可以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无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否会导致更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或使食品安全存在更大的隐患,很多人对此不无忧虑,甚至一些业内人士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也持谨慎态度。
据通用再保险亚太区合约部门责任险专家王民介绍,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除了台湾地区,至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有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很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法律与监管双重压力,依据产品责任法等法规,运用保险等市场手段,实施风险保障与赔偿义务。企业投保的是产品责任险、产品召回保险或产品污染保险等险种,这些险种并不是法律特意规定的强制行为,而是企业自身转嫁责任风险的自发选择。“所以说,目前没有国际经验和成熟做法可以参考借鉴,我国要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所需基础数据的积累非常薄弱。”王民说。
此外,还有专家指出,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发展十分不平衡,各个地区的生活习俗习惯包括饮食习惯存在巨大差异,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诸多技术环节的设计、推开,都困难重重。
强制责任险不是企业救命稻草
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陈歆律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认为由保险公司为企业不安全食品埋单、企业更可以有恃无恐地不注重食品安全的说法,其实是一种误解。“实际上,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己的风险管理优势对于承保及保险条款作出一系列设计,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承保前要求企业告知生产管理状况、承保后要求企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出险后第二年保费就增加等诸多措施促使企业增加安全意识、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另外,在保险条款中,也可以约定企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让企业仍然承担风险。”陈歆说。
此外,陈歆补充说,保险公司在为其承担赔偿消费者的责任后,还可以依法向造成食品安全真正原因的一方,如食品添加剂生产商、原料供货商、销售商等进行追偿。而此时这些主体没有办理保险也没有关系,不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从农场到餐桌,食品生产销售过程涉及诸多复杂环节。那么是在产出食用农产品的环节、食品加工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呢?
“这需要区分不同的食品形态进行讨论。”陈歆认为,为便于保护消费者,可以在直接生产食品提供给消费者的环节,如有包装的食品,即由食品包装上所标识的生产商作为办理该保险的责任主体更合适,这也能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因为食品包装上的生产商是食品安全法下的第一责任主体,其对消费者承担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此,由其作为办理强制保险的主体是合适的。”陈歆说。
强制责任险分散风险值得期待
据了解,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成为各方面关注的中心,起始于2006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该事件不仅直接使得三鹿集团下属22家有责任的企业宣告破产,3万多职工失业,因食用有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也有29万多人,中国乳协协调有关责任企业最终出资筹集了总额11.1亿元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事件一发生,保险公司就能够及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有效分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正是保险的重要功能。”陈歆认为,我国急需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保险功能,这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陈歆认为,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之后,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一方面,有保险公司参与善后工作,将有助于减少损害范围。保险公司是专业的风险管理公司,其不仅能通过保险条款的设计参与企业管理,帮助企业预先控制风险,而且可以在事故后组织调动各种资源处理事故,以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将帮助消费者重建对食品市场的信心,促进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如果能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出正确的宣传,让消费者认识该保险制度的以上功能,包括不必担心受到损害而拿不到赔偿等,有助于我国消费者重新建立对食品市场的信心,促进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陈歆说。
在陈歆看来,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其赔偿请求权能得到落实。其次,可以分散食品生产企业承担的风险。再次,可以减除政府财政负担,也让政府得以将善后工作的重心放在组织进行救助、惩罚致害人、协助受害人获偿上,而非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可以以保险促进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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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由食品生产、流通领域企业投保,企业及其雇员由于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感染食源性疾病或食品中有异物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保险额度内将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