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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指出,到2018年底,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设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汽车站、地铁站)、商业中心(商场、大型超市)、医疗机构(医院)、旅游景区(公园)及游览娱乐(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或者多点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单位探索推进0-3岁托幼设施建设。
母婴室统一名称为“母婴关爱室”,统一基本设施(见附件)、统一标识、设置醒目导向标志。机场、主要火车站鼓励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对不具备场地条件的火车站等可与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候乘区合设。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文章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