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比较常见的进项抵扣的情况有如下五种:
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这些发票的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
二、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比对通过之后按照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进行进项抵扣。
三、农产品的进项抵扣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粮食和大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道路通行费发票
1.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高速公路以及一、二级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以取得电子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未取得电子票不得抵扣)。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