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注意:某些现金支付,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企业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现金和非现金),可能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如采用现金支付,会导致企业正常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从而给企业造成税收利益损失。

1、通过非转账方式支付给除个人以外的中介服务企业手续费、佣金不得税前扣除,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佣金可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保险企业:根据2019.05.2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提供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付款凭证,不能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税前扣除条件,必须提供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来源】财税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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