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1.拓展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申报渠道,及时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的职称评审。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中小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职称申报。
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
2.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
3.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
进一步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4.创新民营企业支撑评价方式
5.调动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积极性
加快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集中评审。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减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降低评审费用。
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要坚持评以促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6.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要建立倒查追责机制,从严查处职称评审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对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收回职称评审权。
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首都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