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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优化食品经营企业营商环境,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企业,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企业、小食杂店开办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七、本通告实施前,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先注销已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拟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应当先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未变更,仅备案信息变化的,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报告”入口,修改备案信息。

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减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动失效。

十一、本通告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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