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外贸企业独立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培训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确认为自贸区范围内的外贸企业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②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③拥有境外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④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贸企业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5)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北京市注册,组织外贸企业培训且内容以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且未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其中,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为外贸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融资、信保等服务的企业及其他承担外贸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三)存在《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 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二、支持方向
  (一)企业项目

各类企业可申报项目

附件下载:

附件1 各支持方向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报告购买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3优先支持国别(地区)
附件4各国家(地区)临时出访补助标准
附件5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1026
附件6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自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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