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彩妆”是否属于化妆品?国家药监局:应根据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

12月6日讯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1〕713号)。

 


通告显示,针对山东省药监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1〕73号),国家药监局表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国家药监局强调,山东省药监局请示中涉及的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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