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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 Codex Stan 156-1987(Amendment 1989)Codex Standard
for Follow-up Infant Formulas 标准,本标准与 Codex Stan 156-1987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参照
了中国营养学会 2000 年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本标准代替GB 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 10769-1997《婴
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GB 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及其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10767-1997、GB 10769-1997、GB 1077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上述三项标准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改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修改了标准中的各项条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767-1997;
——GB 10769-1989、GB 10769-1997;
——GB 10770-1989、GB 10770-1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较大婴儿 older infants
 
指6~12月龄的人。
 
3.2 幼儿 young children
 
指12~36月龄的人。
 
3.3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olde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formula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
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
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较大婴儿和幼儿的安全、满足
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3  必需成分

 
4.3.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4.3.2   即食状态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 (60 kcal)~355 kJ (85 kcal)
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
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4.3.3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质、脂肪应符合表2的规定。反式脂肪酸含量不
得超过总脂肪酸的3%。









 
4.4  可选择性成分   
 
4.4.1   除了 4.3 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 5 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
含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4.4.2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4.3和4.4.1之外的其它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6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4.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9.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9.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4.10  脲酶活性: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5  其他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
(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
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2  使用说明
 
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
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 100g 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2.2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5.3  包装
 
可以使用食品级或纯度≥99.9%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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