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协会动态
“会聚·赋能”异业渠道对接沙龙活...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领导走访...
政策法规
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0~6个月月龄的一段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和功能声称 不得涉及预防疾病和治疗功能
2021年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进一步规范化。同时,还在在《公告》中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标签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熬准以及产品配方注册相关的规定,标识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清洗明辨,不得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
0~6个月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有含量和功能声称
与此同时,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中明确的规定了适用于0-6个月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6个月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较大婴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必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功能声称。针对于适用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者是两种以上的动物性来源,应该在配方表中明确的标注各种动物来源原料的占比。
配方乳粉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还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标签在配料成分表中的复合配料应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注,并在配方成分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明确标示。
同时,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标签上推荐食品用量和喂哺建议应该科学依据,严谨表述,不得使用“严格”、“必须”等字眼。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涉及预防疾病和治疗功能
《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相对比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针对具体年龄段的婴幼儿配乳粉产品标签标识进行了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
来源:婴童品牌网
免责声明:凡注明 来源:XXXX(非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的图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平台转载旨在分享交流,并不代表赞同文中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仅供读者参考,不用作商业用途。若侵权,版权等问题,烦告知及联系电话:15001008152,将马上安排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