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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未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设立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区内,在特殊情况下,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异地。
第四条 协会可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印章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印章等违规违纪现象,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应在国内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并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和财务进行有效的支持、监督和管理。各有关分支机构需将挂靠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任务
第十条 以协会的名义,根据《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业务范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
第十二条 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和本协会的委托,以协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五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会长)、副主任(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各分支机构(分会或委员会)负责人必须由协会副会长级别领导担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秘书处是其常设办事机构,由分支机构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应接受其理事会及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和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独立决策权,不需报请协会,但协会秘书处有监管权,有权否定其决议,分支机构可以提请协会理事会复议,复议期间必须执行协会秘书处的决定。
第十九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分支机构的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主任(会长)提名,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议确定,并经协会秘书处同意产生。分支机构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理事会由各分支机构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以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每届四年,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属于协会,受协会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财务接受秘书处依托单位的监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协会的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协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其发展的会员为分支机构所涉及细分类别。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1年4月22日会员大会第二届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未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设立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区内,在特殊情况下,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异地。
第四条 协会可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印章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印章等违规违纪现象,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应在国内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并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和财务进行有效的支持、监督和管理。各有关分支机构需将挂靠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任务
第十条 以协会的名义,根据《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业务范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
第十二条 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和本协会的委托,以协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五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会长)、副主任(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各分支机构(分会或委员会)负责人必须由协会副会长级别领导担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秘书处是其常设办事机构,由分支机构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应接受其理事会及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和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独立决策权,不需报请协会,但协会秘书处有监管权,有权否定其决议,分支机构可以提请协会理事会复议,复议期间必须执行协会秘书处的决定。
第十九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分支机构的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主任(会长)提名,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议确定,并经协会秘书处同意产生。分支机构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理事会由各分支机构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以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每届四年,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属于协会,受协会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财务接受秘书处依托单位的监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协会的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协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其发展的会员为分支机构所涉及细分类别。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1年4月22日会员大会第二届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