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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以及《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国孕婴童用品行业标准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BMICIA标准)。为规范和加强BMICIA标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MICIA标准,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能满足孕婴童用品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修订的团体标准。BMICIA标准属于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BMICIA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编制要求。
(二)科学公正。制修订BMICIA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市场主导。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四)驱动创新。鼓励BMICIA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五)协调推进。统筹BMICIA标准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第四条  协会负责BMICIA标准的组织提出、制修订、审查管理和发布实施。
第五条  BMICIA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第六条  BMICIA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的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请示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仍未能发布的BMICIA标准自动撤销。
第七条  协会成立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BMICIA标准制修订的各项工作。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包括:协会标准法规部专家,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标准化管理专家,相关检测机构专家,孕婴童用品企业相关技术专家等。
第二章工作程序方法
第八条  BMICIA标准应当按照提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程序制修订。
第九条  提出:任何单位和组织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填写立项建议书,提交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立项: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在协会网站上(http://www.yyxh.org)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果无异议,协会发文正式立项;如果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起草:
(一)标准立项后,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二)牵头起草单位根据申请情况提出起草工作组组建方案。经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后成立起草工作组,进行BMICIA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BMICIA标准应按照《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国家标准制定统一的标准编写规则,包括标准的结构、格式、版式等。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一)BMICIA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后,面向各主要孕婴童用品生产、科研、检测等相关领域,以信函或者在协会网站上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个日。
(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无异议。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作出处理。如果对反馈的意见不接受,应说明理由。
(五)起草工作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
(一)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BMICIA标准是否通过提出结论。
(二)通过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议审查必须有3/4以上委员(含委员代表)参会方能开会,审查时应有不少于出席会议2/3的委员(含委员代表)同意方为通过,且不同意的委员(含委员代表)不得超过出会议委员(含委员代表)的1/4。函审通过时,必须有3/4的委员(含委员代表)回函同意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的委员(含委员代表)不足3/4时,应重新组织审查。标准的起草人不参加表决。
(三)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的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字、审查单位和人员名单。
(四)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报BMICIA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撤消该标准项目。
(五)BMICIA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批准: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报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布:
(一)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或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在网站上公示期1个月。 标准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二)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十六条  复审:
(一)BMICIA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市场、贸易需求,对已发布BMICIA标准适用性进行评估,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或予以废止。
(二)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三)复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实施
第十七条  BMICIA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取得协会许可)可自愿采用。
第十八条  如果某个BMICIA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BMICIA标准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采取统一组织和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对BMICIA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执行BMICIA标准的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服务场所等适当位置标注所执行的BMICIA标准编号、名称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不定期对BMICIA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4月3日起草
2019年8月29日定稿
 
 
 
 
 

 
 
 
附件1
北京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项目中文名称 
项目英文名称 
制修订□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编号 
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中文名称 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英文名称 
采用程度□IDT □MOD □NEQ采标号 
采用快速程序□是  □否
项目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箱 
立项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与法律法规和国内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
 
 
 
国际或国外标准对比分析情况:
 
 
 
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工作计划简要说明:
 
 
 
立项申请单位(牵头单位)(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协会(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  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则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编号; 
[注2]  选择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IDT为等同采用;MOD为修改采用;NEQ为非等效采用);
[注3]  请在“□”处化勾或涂黑。
[注4]本表不够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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