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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考|财政部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财政部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编者按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刚刚出台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个办法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的用人单位和相关会计人员注意。一、会计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二、会计人员要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关于第一点,今年5月底,财政部印发了一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其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将纳入其信用档案。
    一句话总结:所有想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关于第二点,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从业资格证取消是要过滤掉那部分拥有从业证却没有会计专业能力的人,初级会计取而代之变成了会计行业的入门证书。
    一句话总结: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至少是初级证书)。
    目前我们孕婴童行业内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优点是生产规模小、经营模式灵活,生产成本低、效率高,但是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孕婴童企业管理者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过于重视短期的利润,单纯追求销量,忽略了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使得大部分孕婴童企业的会计帐目异常混乱,管理者无法获得及时、有用的财务信息,影响了决策的客观性和及时性。
    因此我们孕婴童行业企业的管理者有必要好好学习财政部出台的这份《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以此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利用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实现规范化管理。

正文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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